吉农院院发〔2022〕126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延聘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发挥人才作用,鼓励产出更好、更多成果,加快学校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延聘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2年12月20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延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人才政策导向,进一步规范延聘相关工作,加快学校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推进申硕攻坚和审核评估重点工程,充分调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发挥人才作用,鼓励产出更好、更多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延聘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延聘条件,且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岗位工作的二、三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教辅人员除外)。
第三条 坚持“学院申请、按需选聘”的原则。
第二章 延聘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备较高政治素质,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具有大局意识、创新精神和团结奉献精神。
2.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
3.无违规违纪违法、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担任行政职务的,免去行政职务后方可申请办理延聘;省管干部办理延聘的,需要提交省委免职通知。
5.身心健康,能够承担延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延聘人员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政府、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对学科、专业建设具有突出贡献。
2.聘于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主持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在合同执行期内尚未完成,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且尚在建设期内。
3.聘于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且在合同执行期内尚未完成,或主持国家级科研平台且尚在建设期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对符合条件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内,可向学院提出延聘申请,明确延聘期间工作任务、预期目标。
第七条 学院推荐。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符合延聘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八条 学院评议。学院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评议,明确工作任务,经个人同意,审议通过后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师延聘推荐表》上报学校。
第九条 学校审批。人力资源保障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实际岗位需求和推荐延聘人员个人业绩能力情况、师德师风表现进行复核。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推荐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经五个工作日公示,由人力资源保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延聘手续。
第十条 正式聘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正式聘任,否则办理退休手续。延聘人员需要根据学校审定的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及时签订《聘期岗位任务书》,未在有效期内签订《聘期岗位任务书》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延聘管理
第十一条 延聘人员一律聘任在教学、科研一线,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教学、科研工作量不作要求,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和学科带头人,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延聘采取一年一聘,聘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延聘期间,正常按学校要求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负责的课题、平台达到合同期限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延聘期间,因身体等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岗位职责的,由个人提交解除聘任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延聘期间因违规违纪违法、师德失范或违反学术道德等情况受到处分(罚)的,取消延聘资格,于收到相关文件之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