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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院院发〔2022〕126号《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延聘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5/09 08:22:13  【打印此页】  【关闭

吉农院院发〔2022〕126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延聘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充分调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发挥人才作用,鼓励产出更好、更多成果,加快学校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延聘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2年12月20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延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人才政策导向,进一步规范延聘相关工作,加快学校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推进申硕攻坚和审核评估重点工程,充分调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发挥人才作用,鼓励产出更好、更多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延聘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延聘条件,且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岗位工作的二、三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教辅人员除外)。

第三条  坚持“学院申请、按需选聘”的原则。

第二章  延聘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备较高政治素质,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具有大局意识、创新精神和团结奉献精神。

2.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

3.无违规违纪违法、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担任行政职务的,免去行政职务后方可申请办理延聘;省管干部办理延聘的,需要提交省委免职通知。

5.身心健康,能够承担延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延聘人员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政府、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对学科、专业建设具有突出贡献。

2.聘于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主持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在合同执行期内尚未完成,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且尚在建设期内。

3.聘于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且在合同执行期内尚未完成,或主持国家级科研平台且尚在建设期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对符合条件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内,可向学院提出延聘申请,明确延聘期间工作任务、预期目标。

第七条  学院推荐。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符合延聘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八条  学院评议。学院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评议,明确工作任务,经个人同意,审议通过后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师延聘推荐表》上报学校。

第九条  学校审批。人力资源保障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实际岗位需求和推荐延聘人员个人业绩能力情况、师德师风表现进行复核。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推荐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经五个工作日公示,由人力资源保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延聘手续。

第十条  正式聘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正式聘任,否则办理退休手续。延聘人员需要根据学校审定的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及时签订《聘期岗位任务书》,未在有效期内签订《聘期岗位任务书》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延聘管理

第十一条  延聘人员一律聘任在教学、科研一线,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教学、科研工作量不作要求,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和学科带头人,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延聘采取一年一聘,聘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延聘期间,正常按学校要求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负责的课题、平台达到合同期限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延聘期间,因身体等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岗位职责的,由个人提交解除聘任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延聘期间因违规违纪违法、师德失范或违反学术道德等情况受到处分(罚)的,取消延聘资格,于收到相关文件之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