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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院院发〔2023〕66号 《处级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岗位)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3/13 13:42:15  【打印此页】  【关闭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366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处级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岗位)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做好干部更新迭代与业务衔接,校长办公会通过了《处级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岗位)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3年1127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处级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岗位)待遇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好上级组织部门对年轻干部的配备要求,充分肯定处级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岗位)(以下称“转非”)人员的实际贡献,持续发扬转非人员的优良作风和工作活力,有效推进年轻干部配备,做好干部更新迭代与业务衔接,在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上实现平稳过渡,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学校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正、副处级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岗位)人员,转非前职务任职时间在三年以上,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有关待遇

1.正处级转非人员次月起24个月内,副处级转非人员次月起12个月内,原校内奖励性绩效中的领导责任调节系数、教学院(部)管理人员责任绩效调节系数和基础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作调整。管理岗位转非人员,保留领导责任绩效调节系数,正处级第25个月起、副处级第13个月起取消领导责任绩效调节系数。

2.教学岗位转非人员,转非当年及次年保留教学院(部)管理人员责任绩效调节系数,按原职务执行基础教学工作量和减免教学工作量,第三年取消教学院(部)管理人员责任绩效调节系数,执行教师基础教学工作量。

3.因工伤、重大疾病等原因转非的人员,原领导责任绩效调节系数及基础教学工作量、减免教学工作量保留36个月或三年。

4.转非时已年满58周岁的人员,领导责任绩效调节系数及基础教学工作量、减免教学工作量执行至退休。

三、责任义务

1.转非人员在保留原领导责任绩效调节系数及基础教学工作量、减免教学工作量期间,对本部门接任干部、副处级干部、科级干部,有帮带、指导、监督、提醒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2.转非人员要明确转非后工作岗位,完成该岗位的岗位职责,遵守学校的考勤规定。未完成对本部门接任干部、副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帮带、指导、监督、提醒责任和义务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停发或扣发相关保留的绩效工资。未完成新聘岗位职责的将根据学校绩效管理规定停发或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违反考勤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按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3.因工伤、重大疾病等原因转非的正、副处级人员,其责任和义务视身体情况而定。

四、年度考核

转非的正、副处级人员,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保障处与所在部门,根据转非时间,转非后保留待遇期间岗位职责及工作实际,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不占用学校当年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优秀指标,优秀指标预留充足时,可适当占用预留指标。

五、附则

干部在学校未批准转非之前,必须严格履行领导职责,若因空岗、怠工或失职、失责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将严肃追责问责。

本办法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2311日起转非的正、副处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