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院院发〔2022〕113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绩效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单位:
为优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校长办公会、第三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了《绩效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2年12月5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绩效分配实施办法
(试行)
为落实教育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优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分配办法〉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分配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和《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建立以体现岗位责任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绩效分配体系,进一步创新人事管理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创建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薪,按绩取酬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管理岗位职级制度和教师基本工作量制度,分类、分级、分型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强化岗位管理,设定岗位职责、基本工作量、绩效目标和绩效工资标准,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二)强化考核,突出激励
坚持德才兼备,突出能力、业绩和贡献导向,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各类人员履职尽责情况。以超基础工作量奖励绩效,引导并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创新争优,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水平提升。
(三)总量控制,两级管理
根据省绩效文件精神,校内绩效工资年度总量按照上一年度事业收入及其他自主创收收入的33%~35%,其同比增长比例不能超出20%的要求进行核定。
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度设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二级单位完成的职责和取得的业绩进行考核,按编制和单位考核结果,核拨年度绩效资金;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完成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取得的业绩进行考核,根据个人考核结果,核发绩效工资。
三、实施范围
(一)受聘学校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二)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协议约定的职责任务和工资待遇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学校领导小组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绩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制订学校绩效分配办法,指导各教学院(部)制订本单位的绩效分配办法,组织实施各部门绩效分配工作。
学校绩效分配办法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核准,并按程序形成正式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二)院(部)工作小组
教学院(部)成立绩效分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学团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绩效分配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
教学院(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在正式实施前,须报学校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绩效构成及分配
学校绩效由个人绩效和二级单位绩效两部分构成。
个人绩效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构成。基础性绩效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性质等因素,奖励性绩效主要体现教职工完成基础工作量情况和实际业绩等因素。
二级单位绩效。依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业绩贡献核拨的相应保障性资金和绩效奖励,由各单位统筹使用。
(一)个人绩效
1.基础性绩效
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和教师基础工作量制度,基础性绩效发放与教职工完成岗位职责情况挂钩,按在编在职人员实有数核定。教职工完成岗位职责和基础工作量,视为当年年度考核合格,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考核不合格,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二级单位与教职工考核办法》执行,教师基本工作量的具体规定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师基础工作量暂行规定》。
2.奖励性绩效
奖励性绩效由岗位奖励,超教学基础工作量奖励,超科研基础工作量奖励,安全保卫、学团、图书馆和后勤岗位超工作量奖励,特殊人才奖励,按规定保留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励,特殊年份奖励八部分构成。奖励性绩效是对工作业绩和贡献突出人员的激励,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1)岗位奖励绩效
按照岗位类别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岗位奖励绩效(见表1)。
表1 校内岗位奖励绩效系数
岗位 类别 |
级 别 |
绩效 系数 |
领导责任 调节系数 |
岗位 类别 |
级 别 |
绩效 系数 |
专 技 教 师 岗 位 |
教 授(二级) |
5.40 |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
|
教 授(三级) |
4.80 |
|
|
|
教授(四级一档) |
4.30 |
|
|
|
教授(四级二档) |
4.00 |
|
|
|
教授(四级三档) |
3.70 |
|
正高级(四级) |
3.70 |
副教授(五级) |
3.20 |
|
副高级(五级) |
3.00 |
副教授(六级) |
3.00 |
|
副高级(六级) |
2.80 |
副教授(七级) |
2.80 |
|
副高级(七级) |
2.65 |
讲 师(八级) |
2.50 |
|
中 级(八级) |
2.35 |
讲 师(九级) |
2.30 |
|
中 级(九级) |
2.20 |
讲 师(十级) |
2.10 |
|
中 级(十级) |
2.00 |
助教(十一级) |
1.85 |
|
初级(十一级) |
1.65 |
助教(十二级) |
1.65 |
|
初级(十二级) |
1.60 |
|
|
|
初级(十三级) |
1.45 |
管 理 岗 位 |
三级职员 |
5.70 |
1.00 |
工 勤 岗 位 |
高级技师(一级) |
2.40 |
四级职员 |
4.50 |
0.80 |
技 师(二级) |
2.10 |
五级职员 |
3.20 |
0.60 |
高 级 工(三级) |
1.85 |
六级职员 |
2.50 |
0.50 |
中 级 工(四级) |
1.60 |
七级职员 |
2.00 |
0.30 |
初 级 工(五级) |
1.40 |
八级职员 |
1.75 |
0.20 |
|
|
九级职员 |
1.60 |
|
|
|
正常年份,学校发放12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如遇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特殊年份,学校发放11个月岗位奖励绩效,第12个月岗位奖励绩效作为特殊年份奖励绩效,依据工作情况制订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结果统筹发放。
(2)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
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对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发放超教学基础工作量奖励绩效。学校按编制将超教学基础工作量奖励绩效核拔给教学院(部),并鼓励教学院(部)通过社会服务取得合法收入,一并作为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来源进行再分配。
(3)超科研工作量奖励绩效
根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要求,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四唯”现象,突出不唯帽子重实绩、不唯奖项重贡献、不唯资历重能力的评价导向,激发教师潜力和活力,提高教科研积极性,引导教师产出高水平、标志性教科研成果,实现优劳优酬。
依据现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对完成科研基础工作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超科研工作量中取得的高水平教科研成果(见表2、表3),纳入超科研工作量奖励绩效。
学校为博士教师发放博士津贴500元/月,连续2年未完成基础工作量的博士教师,停发博士津贴。
表2 高水平教研成果奖励绩效系数表
|
业绩类型 |
业绩级别 |
奖励系数 |
1 |
教学成果 |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
500 |
国家级二等奖 |
300 |
省部级特等奖 |
150 |
省部级一等奖 |
100 |
省部级二等奖 |
50 |
省部级三等奖 |
20 |
2 |
指导学生 高水平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
80 |
国家级二等奖 |
50 |
国家级三等奖 |
30 |
省部级特等奖 |
25 |
省部级一等奖 |
20 |
省部级二等奖 |
10 |
省部级三等奖 |
5 |
3 |
出版教材 |
国家级规划(优秀)教材 |
100 |
省级规划(优秀)教材 |
50 |
一级出版社教材 |
10 |
4 |
教师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
100 |
国家级二等奖 |
80 |
国家级三等奖 |
60 |
省部级特等奖 |
50 |
省部级一等奖 |
30 |
省部级二等奖 |
20 |
省部级三等奖 |
10 |
5 |
一流专业 |
国家级 |
100 |
省部级 |
50 |
6 |
教学平台 |
国家级 |
80 |
省部级 |
30 |
7 |
一流课程、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00 |
省部级 |
30 |
说明:① 无特殊说明的,高水平教研成果应为第一属名人和第一属名单位。
② 多人合作取得成果采用负责人制,所获奖励绩效由负责人按照参加人实际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③ 教师指导学生高水平竞赛包括“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锦标赛,大学生体育联赛。
④ 规划教材依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认定。一级出版社教材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中高层次教材为准。
⑤ 教师竞赛指上级部门组织,教务处遴选的教学类竞赛、学工处遴选的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
⑥ 平台包括研究基地、教师培训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课程思政示范中心等,由教务处认定。
表3 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绩效系数表
|
业绩类型 |
业绩级别 |
奖励系数 |
1 |
科研奖励 |
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 |
500 |
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 |
300 |
省科学技术一等奖 |
100 |
省科学技术二等奖 |
50 |
省科学技术三等奖 |
20 |
教育部(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
150 |
教育部(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
100 |
教育部(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
50 |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 |
50 |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 |
30 |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 |
10 |
吉林省发明专利奖 |
5 |
2 |
专利 |
授权发明专利 |
3 |
3 |
教科研论文 |
核心及以上论文 |
0.5-40 |
4 |
出版专著 |
A类著作 |
20 |
B类著作 |
3 |
5 |
新品种 |
国审品种 |
50 |
省审品种 |
5 |
6 |
成果转让 |
自然科学≥20万元 |
10 |
人文社科≥10万元 |
10 |
7 |
颁布标准 |
国颁标准 |
20 |
行业标准 |
5 |
8 |
咨询报告 |
省部级 |
5 |
市厅级 |
1 |
9 |
重点学科 |
国家级 |
100 |
省部级 |
50 |
10 |
科研团队 |
国家级 |
80 |
省部级 |
30 |
11 |
科研平台 |
国家级 |
100 |
省部级 |
30 |
说明:① 无特殊说明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应为第一属名人和第一属名单位。
② 多人合作取得成果采用负责人制,所获奖励绩效由负责人按照参加人实际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③ 教科研论文由科技处制订认定细则。
④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中规定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为A类,其余为B类。
⑤ 教育部优秀成果包括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奖项。
(4)安全保卫、学团、图书馆和后勤岗位超工作量奖励绩效
安全保卫、学团、图书馆和后勤岗位需要24小时值守、加班人员的加班费以及司机的超基础工作量绩效,统一纳入超工作量奖励绩效按月核发(见表4)。
表4 安全保卫、学团、图书馆和后勤岗位超工作量奖励绩效系数表
序号 |
绩效类别 |
绩效系数 |
备 注 |
1 |
安全保卫 |
0.08/天 |
|
2 |
学团 |
|
3 |
图书馆 |
|
4 |
后勤 |
水电 |
|
医务 |
|
司机 |
0.035/百公里(客车和面包车) 0.030/百公里(小汽车) |
本标准只计发司机在吉林市范围内超工作量部分绩效,基本工作量核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
(5)特殊人才奖励绩效
破除“唯帽子”倾向,推动人才称号和学术头衔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形成积极、公平的奖励导向。除政府、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中规定的人才类、荣誉类奖励外,不再发放人才奖励绩效。
(6)按规定保留的津补贴
纳入奖励性绩效,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
由学校依据年终考核结果统一发放。
(8)特殊年份奖励绩效
在特殊年份为承担任务人员发放的绩效,发放标准依据当年考核细则执行。
(二)二级单位绩效专项
1.二级单位业绩考核奖励
每年紧密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工作目标,疫情防控等特殊任务,党建文化活动、学科专业建设、招生就业等重点任务,根据二级单位工作职责设定年度考核指标,依据考核结果发放业绩考核奖励,奖励额度由学校根据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统筹确定,纳入二级单位绩效分配。
2.新增长点奖励
教科研单位新增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高水平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团队、引进或培养高层次人才、教学科研重大标志性成果等,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新增长点奖励的额度由学校根据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统筹确定,纳入二级单位绩效分配。
3.社会服务收益绩效
社会服务收益绩效是指各部门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后,按学校社会服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划归本单位的收益部分,可纳入二级单位绩效分配。
六、绩效分配实施中的相关规定
(一)承担教科研任务,聘用在党政、教辅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0.5个编制计入教学院(部)教师基数,其产生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入所在院(部),超教学工作量绩效按所在院(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教职工发生岗位变动时,从聘任新岗位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绩效工资。
(三)各教学院(部)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含党支部书记)实行岗位绩效激励,按工作分工给予一定的责任绩效调节系数(见表5)。
表5 教学院(部)管理人员责任绩效调节系数
职 务 |
党总支书记(专技) 院(部)长 |
副院(部)长 |
办公室主任 系(室主任) 党支部书记 |
管理岗秘书 |
党总支副书记 辅导员 |
岗位系数 |
0.50 |
0.35 |
0.30 |
0.20 |
0.20 |
说明:党总支书记(专技)指选择在专业技术身份的党总支书记。
(四)教学院(部)外聘专家(讲座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师)报酬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教学院(部)按外聘教师聘用计划向学校申报预算,自行支付外聘教师费用。
(五)经学校批准在国内或境外进修、访学、合作研究的教师,在规定学制或批准期限内,由学校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按学校《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六)经学校批准借调、挂职锻炼等到校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全额发放绩效工资。
(七)教职工公费出国、教师国内外访学或进修逾期未归、脱产攻读学位超出规定学制未归、博士后进站超期未归等人员,从应归当月起,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八)对于请假和旷工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于调入、新进及新聘上岗人员,从聘任上岗的下个自然月起发放绩效工资。其中,新聘上岗教师入职当年不做基础工作量要求,但应承担学生工作,或到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进行实践锻炼,其绩效工资按实际岗位发放。
(十)对于缓聘、待聘、拒聘、解聘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自学校决定实施之日的下个自然月开始,停发绩效工资。
(十一)学校同意已办理离岗待退手续的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学校按同类退休人员标准发放。
(十二)对于年度考核达不到本级岗位业绩要求的人员,校内奖励性绩效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二级单位与教职工考核办法》执行。
(十三)学校对后勤等部门无法按整个工作日计发绩效工资的临时性用工,按省政府关于临时性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有下列情况者,停发相关绩效工资。
1.受学校或上级组织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者,停发0.5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受学校或上级组织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者,停发1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受学校或上级组织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停发3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
2.被国家机关依法处以取保候审、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等期间,停发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经审查核实,未被处分的,予以补发;违法犯罪正被司法机关追诉责任者,暂停发放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待结案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3.因失职造成学校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决定停发一定岗位奖励绩效工资。
4.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出现一次一般工作事故,扣发当事人0.5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出现一次严重工作事故,扣发1~3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工作事故认定办法按照人社部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5.教学人员及教学管理、教学服务人员出现一次Ⅲ级教学事故,停发0.5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出现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停发1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出现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停发3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教学事故认定按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6.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或学校规定执行。
七、附则
1.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绩效分配与实施办法》(吉农院党发[2017]63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博士绩效工资发放与考核暂行办法》(吉农院院发〔2017〕126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技奖励办法》(吉农院院发〔2020〕47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奖励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17〕35号)废止。
2.本办法由学校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师基础工作量暂行规定
2.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编制核定办法
附件1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教师基础工作量暂行规定
为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结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量范围
(一)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分为基础工作量和超基础工作量。
基础工作量包含理论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习(训)、毕业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课内工作量,以及出题、阅卷、监考、听课、督导等课外工作量。其中课内教学工作量应计算课程性质、学生人数、重复课程、课程质量、试点改革系数。
超基础工作量是指超出基础工作量标准的课内、课外教学工作量。
承担基层人才学历提升计划、“秸秆变肉”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和成人教育学生的教学任务,不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二)科研工作量
科研工作量分为基础工作量和超基础工作量。
基础工作量包含科研项目、科研奖励、学术论文、著作、专利、品种、标准、重点学科、平台、团队、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以及教学研究类规定的工作量。
超基础工作量是指超出基础工作量标准的教科研工作量。
二、教师基础工作量
全校教师必须完成教学基础工作量、科研基础工作量和教学学院(部)规定的其他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计量不计酬)。
基础工作量的要求将随着学校事业发展进行动态调整。全校教师教学、科研基础工作量参考标准见表1。
表1 教师基础工作量参考标准
教师类型 |
教学为主型 |
教学科研型 |
科研推广型 |
教师级别 |
基 础 工作量 |
教 学 工作量 |
教科研 工作量 |
教 学 工作量 |
教科研 工作量 |
教 学 工作量 |
教科研及 推广工作量 |
教 授 |
200 |
170 |
30 |
150 |
50 |
60 |
140 |
副教授 |
200 |
180 |
20 |
160 |
40 |
60 |
140 |
讲 师 |
200 |
190 |
10 |
170 |
30 |
60 |
140 |
助 教 |
180 |
180 |
|
170 |
10 |
|
|
注:科研推广型教师每年必须承担不少于30学时的课程教学任务。
三、教师基础工作量相关说明
(一)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
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二)关于社会服务工作量
全校教师均有承担学校、教学院(部)、教辅单位规定的各类社会服务工作的义务,各相关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安排的面向社会开展的科技服务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兼职人员工作量的规定
1.在党政和教辅部门担任领导和管理工作任务的兼职教师(含专技身份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不设教学基础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20学时/年,且必须承担1~2门课的授课任务;实验岗位人员不设基础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总量不超过160学时/年(特殊情况需在聘课前申请报批)。
2.教学单位院(部)长不设教学基础工作量,教学周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副院(部)长减免90%教学基础工作量,教学周学时不得超过8学时;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减免75%教学基础工作量,教学周学时不得超过10学时。以上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聘课前申请报批。在实验员、辅导员队伍缺编情况下,经批准兼另一岗位的教师(包括兼任实验员、辅导员、基地技术员等)减免75%教学基础工作量,且必须完成相应岗位的岗位职责。
3.辅导员基础工作量为每年指导200名学生,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兼任辅导员岗位减免100名学生的基础工作量,书记、副书记兼任辅导员岗位不设基础工作量。超基础工作量给予超基础奖励绩效工资为1元/生·月。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按《关于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教联〔2021〕3号)执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组织考核和实施。
4.开设全校通识选修课、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军事理论、心理咨询、创新创业基础课、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讲授工作的课时费,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发放。上述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计入相关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总量。
5.上半年退休教师不作基础工作量要求,下半年退休教师基础工作量按减半要求;女教师产假当年基础工作量按减半要求。
6.在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或访学、国内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或访学的教师,在规定学制或批准期限内,不作基础工作量要求,课时酬金按学校《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在职攻读博士不减免基础工作量;对由学校统一安排参加校外挂职锻炼的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内,不作基础工作量要求。
7.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新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基础工作量要求计算。
8.新引进教师未满一年的,不作基础工作量要求。
四、教师基础工作量抵充的规定
为保证教师在履行基础工作职责的同时发挥自身特长,对教师基础工作量的抵充做如下规定:
1.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推广型,未完成科研基础工作量者,至多可用教学工作量抵充1/2科研基础工作量。
2.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不能用科研工作量抵充教学基础工作量。
3.科研推广型,未完成教学基础工作量者,至多可用科研工作量抵充20学时教学基础工作量。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坚持学校基础工作量抵充规定框架下,制定本单位基础工作量要求时包,进一步明确教师基础工作量抵充办法。
附件2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编制核定办法
为建立健全人员编制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各类人员编制管理,有效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和《关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编制设置的批复》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编制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学校内部编制管理,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更好地服务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根本任务。
第二条 学校编制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高效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合理配置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人力资源保障处根据省编办核定的各类编制结构比例,提出人员编制总体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人员编制结构
第四条 为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发挥人员编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学校总编制由固定编制和机动编制组成。固定编制用于满足学校各部门岗位设置工作需要而确定;机动编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各部门实行编制控制管理。
(一)固定编制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完成核定的基本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所必须保证的最有效能的基本人员编制。
(二)机动编制是学校预留用于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人员编制。
第五条 机动编制不作为各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数;各部门的控制编制以核定的固定编制数为基数。
第六条 根据岗位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三类。
第七条 学校人员编制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类人员编制核定的结构比例为:
(一)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原则上不低于80%。
(二)管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超过14.5%。
(三)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超过2.5%。
第三章 人员编制核定标准
第八条 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按学校人员编制总量的90%为基数进行核定。根据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单位性质、任务不同实行分类核定,学校人员编制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一)教学单位的编制根据学生规模、学科情况、办学层次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的编制根据部门职责、工作任务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定。
(三)工勤技能人员的编制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核定。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教师编制以师生比为基本参数、以学科类别及实际承担的工作量为调整参数进行核定。学生数按实际在册的各类国家任务学生数进行计算。学生数的折算权重分别为:硕士研究生为1.5,留学生为1,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为1。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教师编制核定以当年学生数为基础,首次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教师编制总体师生比按1:18进行核定,各教学单位的教师编制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学科专业性质,按以下师生比例核定。
1.社会科学类或以社会科学为主的教学单位,自然科学类或以自然科学为主的教学单位,按师生比1:23核定;
2.专业外语类按1:18核定;
3.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按1:350核定;
4.体育类按1:300核定。
(二)学校按照各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发展的规模和层次不同,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各教学单位增配教师编制。
1.开设公共课的学院,按上一学年公共课实际开出教学工作量/200进行补编;
2.每个省级以上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中心、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基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教学科研团队、产业学院等补充1个编制,国家级补充3个编制(同名学科、专业、平台按最高级别计算),每个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点补充2个编制;
3.每个硕士授权点补充5个编制;
4.本科招生专业达3个补充1个编制,3个以上每增加1个本科招生专业补充0.5个编制;
5.新办专业(不足3届毕业学生)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酌情补充编制;
6.通过专业认证或工程认证专业,补充3个编制;
7.其他补编条件由学校视当年实际情况统筹制订。
(三)辅导员编制单独核算,纳入教师编制管理,以本专科学生人数为计算基数,按每200名学生不少于1名专(兼)职的标准配备。
第十一条 专业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根据学校现状和发展需要,首次核定人员编制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实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核定,根据学科性质、工作任务及设备维护等工作量不同,分别按比例核定。
1.理工农科,实验任务相对较重、实验设备维护量较大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工程)人员编制数比例核定在本单位教师编制数的15%左右;
2.文科,实验任务相对较少、实验设备维护任务相对较轻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工程)人员编制数比例核定在本单位教师编制数的5%左右;
3.教学辅助单位、科研机构实验(工程)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核定;
4.其它部门的实验(工程)人员编制,在优先保证教学科研的条件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核定。
(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根据学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学校图书馆图书资料人员以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和教职工总数为计算基数,按1:300比例核定。
(三)专职科研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教师以外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5%左右比例核定,纳入教师编制管理。
(四)编辑出版、会计、卫生、档案、工程、经济、审计等其它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编制(教师除外),根据人员状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分别核定。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编制按不超过学校人员编制总量的14.5%核定。各部门的管理人员编制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内分别核定。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按不超过学校人员编制总量的2.5%核定。
第四章 人员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个聘期对各部门人员编制审核一次,根据有关政策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对各部门的人员编制进行调整,其中教学单位根据学生数变化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经校党委批准的人员编制方案下达后,各部门要本着规范高效、优化结构原则,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将编制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合理使用人员编制,首次核定固定编制后,要对编制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空编率和超编率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超编或空编的单位和部门,要通过自然减员、申办新专业、提升办学层次或及时补充等方式进行调整优化。
(一)满编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新增人员,确因学科、专业建设等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含引进博士),可使用学校的机动编制。
(二)超编的教学单位应通过申办新专业、扩大招生规模、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等途径,在三年内达到学校核定的固定编制控制数以内。
(三)空编的教学单位应积极引进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保证适度的人才队伍增量。
(四)非编制人员数原则上占用各部门总编制岗位。
第十七条 各部门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设置和虚设的机构、团体、组织和岗位,一律不得使用学校人员编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定编工作由校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集中管理与分口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定。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核定总编制数及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并拟定核编方案;有关职能部门在此编制限额内核定部门各类人员的编制数,交人力资源保障处汇总。
编制核算具体分工为:
(一)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由人力资源保障处、教务处核算。
(二)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辅人员编制由人力资源保障处核算。
(三)职员编制由人力资源保障处和组织部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编制核定办法》(2017年12月12日)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