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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院院发〔2022〕127号《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5/09 08:37:30  【打印此页】  【关闭

吉农院院发〔2022〕127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快学校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广泛聚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及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提升学校声誉和影响力,校长办公会通过了《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2年12月20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

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学校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提升学校声誉和影响力,广泛聚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及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制定本办法。

一、类型和称谓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含客座研究员)、兼职教授(含兼职研究员)三种,统称为外聘教授。

(一)聘请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百千万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等可以用名誉教授称谓。

(二)聘请国内其他有关人员可用客座教授(含客座研究员)、兼职教授(含兼职研究员)两种称谓。

(三)聘请境外人员一般可用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含客座研究员)两种称谓。

二、聘请条件

聘请对象必须是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教授,或在社会上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愿意为我校发展建设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协调社会关系,为学校发展引进各种资源,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带领或指导学校申请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平台。

(三)领导或参与领导科技创新团队或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加强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培养。

(四)组织、参与和协调对我校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活动,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围绕教育形势、科技前沿开展专题讲座。

三、待遇

(一)外聘教授属于非编制内人员,只发聘书,学校不付薪酬,不享受编制内人员或聘用人员相关待遇。

(二)外聘教授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及取得的科技成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聘教授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等工作,参照学校在岗同类教职工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工作量。授课课时酬金按照学校外聘教师标准发放;开展学术讲座、指导咨询等工作的酬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聘请程序

(一)提出人选。各单位按照教学、科研、推广、改革等工作需要,依据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聘请外聘教授审批表,每年6月和12月上报人力资源保障处。因特殊原因未列入计划而需聘请的,须在正式聘请仪式前一周办理报批手续。

(二)专家评议。人力资源保障处组织两名及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社会声望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进行评议,提出专家评议意见。

(三)学校审批。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拟聘人员相关材料及专家评议意见,人力资源保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颁发聘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由人力资源保障处制作聘书,由聘请单位组织聘请仪式或授予仪式,由联络该单位的校领导颁发聘书。

(五)外籍名誉教授的报批工作,参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五、其他

(一)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三学年,可以续聘。

(二)各学院、部门在每学年结束时,报告外聘教授在学校工作简况。

(三)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收集外聘教授的完整材料,按类别统一编号,并建立规范信息库。

(四)外聘教授由于违规违纪违法、师德失范或违反学术道德等原因受到处分(罚)的,予以解聘。

(五)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