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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9 15:41:27  【打印此页】  【关闭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吉农院院发〔2015〕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强全校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升晋级、兑现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考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与坐班制度

第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的差异,非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安排坐班时间),备课、科学试验等教学、科研任务应在非坐班时间完成;教师要按时上课,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并须参加单位的例会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四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每周工作五天,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

第五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校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  休假与请假制度

第六条 休假

不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按岗位要求出勤半天的人员除外),可按《吉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七条 请假

1.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因特殊事情确须请假,由所在单位视其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每次时间一般不应超过5天,一年事假不应超过3次。

2.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5天及以上的须出具三甲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3.探亲假: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且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可给予探亲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2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教职工休婚假时间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的不再补休。

5.产假(生育假):女职工休产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哺乳期假: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7.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死亡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8.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而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指定的工伤医院出具证明可给予工伤假。

第八条 请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私事、因病请假由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处级干部请假按照《关于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的规定》(吉农院党发[2011]13号)审批。请假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审批表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随月考勤结果一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续假和销假

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以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在假期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学校工作,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假期计算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生育假)、哺乳期假、探亲假等,均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按日计算。

第十一条 旷工

1. 按作息制度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月累计5次按半天旷工处理,旷工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天处理,旷工4小时以上,按全天处理。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以及未履行审批手续旷课,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不参加例会、理论与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每次按全天旷工处理。

2.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以及假期已满未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3.经查实请假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形,弄虚作假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5.自主创业、借用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又不回学校上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考勤办法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经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批后,考勤结果于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报人事处。

第十三条 人事部门负责将各单位(部门)的月考勤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 凡经核实考勤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学校视情节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勤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请假、旷工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教职工请假,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

(1)事假累计6-10天扣发当月10%的基础性绩效;11-15天扣发当月30%的基础性绩效;16-25天扣发当月40%的基础性绩效和20%的奖励性绩效;26天以上扣发当月40%的基础性绩效和50%的奖励性绩效;1个月以上停发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2)除因患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重大疾病请病假外,病假1个月以上,扣发当月10%的奖励性绩效;病假2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者,每月扣发40%的基础性绩效和50%奖励性绩效,工作不满10年的扣发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10%;6个月及以上者,除扣发40%的基础性绩效和全额奖励性绩效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扣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20%。

(3)旷工1天以内者,扣发当月10%基础性绩效;旷工2-5天者扣发当月40%的基础性绩效和30%的奖励性绩效;6-10天者扣发当月全额基础性绩效和50%的奖励性绩效;11-15天者除扣发当月全额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外,并扣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单位,除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外,还要扣发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当月10%的奖励性绩效。

第十七条 考勤结果按规定应扣发的工资于下个月执行。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人员及专业技术与管理岗位非编制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考勤制度》(吉农院院发[2006]18号)废止,有关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