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人事处网站!

工作动态
最新消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事政策 > 编制与岗位 > 正文
编制与岗位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工勤技能岗位临时用工暂行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9 15:30:17  【打印此页】  【关闭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工勤技能岗位临时用工暂行管理办法

(吉农院院发201417)

为使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各部门的临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吉林省、吉林市相关规定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工的基本要求

1.学校临时用工统一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用工部门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各用工部门不得擅自聘用。

2.学校临时用工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临时用工岗位设置、待遇调整等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3.技术岗位必须持有上级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上岗证书或专业证书持证上岗。

二、临时用工招聘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质好,无违法乱纪现象,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男年满十八周岁到六十周岁,女年满十八周岁到五十周岁,但更夫岗位(男)因职业特点,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其他岗位严禁雇用超龄人员。

3.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资格证书和劳动技能并符合其它招聘条件。

4.用工部门应实行亲属回避原则,不得安排亲属在本部门内工作。

5.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三、临时用工的聘用程序

1.各用工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年度临时用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报人事部门汇总,做好临时用工费用预算,用工计划中途调整(如用工岗位增加、待遇调整等情况),亦须报人事部门,临时用工计划及其调整需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2.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招标,中标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学校临时用工计划和岗位规定的条件,派遣临时用工人员。

3.用工部门若使用尚未和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超龄人员,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即对在岗期间的管理和工作事故、伤亡事故等负责)”的原则,经用工部门负责人提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一旦使用此类人员,个人需每半年向用工部门提交一份健康体检报告,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4.用工部门对已有岗位更换人员,需要提前30天办理;新聘临时用工人员须持体检证明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派往用工部门。

5.对违反聘用条件、先用后报的,一律不予支付工资,一切后果由聘用部门承担,对于出现事故、给学校带来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追究用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临时用工费用的标准

1.临时用工的费用主要包括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等, 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按如下标准执行:普通工种岗位(包括图书馆阅览室值班员、公寓值班员、保洁员、门卫、更夫、收发员、洗衣工、绿化工、室外清扫工、饲养员等岗位)执行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员岗位(公寓管理员、保管员) 在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月增加100元;技术工种岗位(包括水暖工、木工、维修工、铲车司机、生产技术员等岗位),在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月增加300元;特殊技术工种岗位(包括电工、瓦工、小车司机等岗位),在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月增加600元。

2.用工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上述标准核算的日工资标准(每月按30天计算),计算临时用工工资额度。因暂时性项目而发生的临时用工劳务费由项目经费支付。

3.管理费按照通过招标确定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标准执行。

五、临时用工的管理

1.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部门须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岗位前教育(包括学习学校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岗位安全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等责任,确保工作和人员安全无事故。

2.临时用工部门要建立临时用工人员考勤和考核制度,进行日常用工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支付和续聘的依据。

3.临时用工的费用,须根据用工部门对临时用工人员月考核结果,报请人事部门同意,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学校财务部门按月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4.用工部门要科学安排临时用工任务进度,原则上不能安排临时用工人员加班,在无法避免、确实需要临时用工人员日实际工作超过该岗位规定工作负荷及时间时,用工部门要提前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给予加班补助。

5.因工作需要,临时用工人员兼任其它工种,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确定工资标准。

6.临时用工人员因故中途离岗,用工部门须按时通知人事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有关规定

1.各部门必须依法用工,严格按本规定使用临时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2.正式职工岗位职责中应该完成或承担的工作,或能够由勤工俭学办法承担的相关工作,不能申请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3.饮食中心临时用工由饮食中心与人事部门协商后另定。

七、有关临时用工聘用管理的其它事项按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