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吉农院院发〔2015〕8号)
为加强探亲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工探亲假条件、程序及报销等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探亲假条件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的路程假。假期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在本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探望配偶;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任何一方团聚的,也可以请探亲假探望父母亲。
二、职工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养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养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母,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满1年后可享受公费回国休假1次。配偶公派出国前规定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5.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假期1个月计算。已婚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40天,不予累计。
未婚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4个月;3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70天;2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45天;1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20天。
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期,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归侨、侨眷、台胞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的,其假期比照第二条1至3项的规定办理。
6.学校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进行,若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补足探亲假天数。请探亲假时,不能同时请事假。
三、审批程序
学校职工请探亲假的,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探亲假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事处审批(处级领导干部请探亲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出国出境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差旅费报销办法
1.报销探亲差旅费的标准及规定
(1)职工报销探亲差旅费(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必须持有效票据,复印件和证明不予报销。
(2)探亲职工乘坐的交通工具所走路线必须是直线或最近距离。
(3)探亲职工乘坐火车,一律按硬座票价标准报销;乘火车硬卧的按票价的60%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硬座票价报销;乘火车软卧的按票价的36%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硬座票价报销。
(4)探亲职工乘座轮船按四等舱位标准报销。乘坐长途快艇按票价的50%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四等舱位票价报销。
(5)探亲职工乘坐长途汽车按票价据实报销;乘坐长途汽车卧铺按票价的60%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汽车票价、火车硬座票价报销。
(6)探亲职工乘坐飞机按机票的36%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火车硬座票价报销。
(7)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现行工资单第1、2项之和)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方可报销。
(8)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9)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参照上述(1)-(7)办理,境外费用自理。
2.利用寒暑假期探亲,不占用工作时间的不履行请假手续,但需按规定报销路费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院(部)处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登记后,持人事处签署的职工探亲路费报销通知单到财务处报销。
五、本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