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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引进与培养

吉农院院发〔2022〕84号《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5/09 08:17:01  【打印此页】  【关闭

 吉农院院发〔2022〕84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人才队伍建设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激发人才队伍活力,促进人才个性化发展,解决人才后顾之忧,校长办公会通过了《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2年7月5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人才队伍建设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学校应用型大学建设和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人才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方案》(吉农院院发〔2021〕22号),结合学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解放思想、广开渠道、打破常规、创新发展的人才工作思路,以激发人才队伍活力为目标,促进人才个性化发展,通过优质服务为学校人才提供全方位保障,最终建成“留得住、用得上”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为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二条  学校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职工积极报考博士研究生,并为报考人员提供相关支持。

第二章  攻读条件

第三条  报考人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能贯彻党的教育理念和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负面清单规定情形,报考专业方向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求。专职辅导员、专职秘书服务满4年,其他人员服务满2年,可以报考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学校不再接受单证博士,上级人才计划、人才工程培养的及在读的单证博士除外。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相当于国内双证博士。

第六条  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攻读博士研究生审批表》,由所在学院(部门)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由人力资源保障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离校前需将录取通知书扫描件及复印件(附本人签名)报送人力资源保障处。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分定向与非定向两类。入学之前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待遇

(一)攻读博士期间待遇,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各类险金(个人部分)正常代缴。

1.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

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不发放校内绩效,不设基础教学工作量,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按外聘教师核算课时酬金。

2.非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

教学岗位人员,完成基础教学工作量的,全额发放校内绩效。管理岗位人员,以学期为单位,按出勤百分比发放校内绩效,寒暑假校内绩效按照前一学期发放。在管理岗位兼职的专任教师,不设基础教学工作量,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按外聘教师核算课时酬金,校内绩效参照管理岗位人员执行。

(二)毕业后待遇

1.返校工作的,按入学前月基本工资额度,以最高四年为限补发工资,或按学校引进人才管理办法中对应待遇执行,读博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险、金等,从人才引进资金中予以核减。

2.选择补发工资的博士,科研启动金按自然科学类10万元、文学社科类5万元支持(单证减半)。

第十条  考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待遇

(一)考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停发工资和绩效,档案转出。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可按月代缴五险一金等(含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学校代缴)。

(二)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的,学校原则上可为其保留编制(遇上级政策调整除外)。待遇参照第九条执行。现已在读的,如有毕业返校工作意愿,优先享受有关政策。

(三)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按外聘教师核算课时酬金。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教师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教科研业绩成果,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可作为职称评聘的业绩材料。

第十二条  回校工作满一年,业绩成果满足《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吉农院党发〔2022〕6号)条件的,可申请参评高一级职称。

第十三条  学校分别为国内和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报销3万元和5万元学费、差旅费、住宿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非定向博士,在读期间生活困难的,可向学校提出借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协议,入学后四年内每学期可借款8000元。回校工作后,2年内从个人工资中按月扣除。

第五章  违  约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标准服务年限为8年(协议年限除外)。原则上不批准服务期未满的博士离职,如坚持离职,须退还借款、攻读博士报销的各种费用及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规定应返还的费用,并缴纳未履约服务年限的违约金(2.4万元/年,按月核算)。

第十六条  已经毕业回校工作或正在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如未签服务协议,应与学校补签服务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定向博士研究生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向人力资源保障处报备,报备当月起,恢复全额校内绩效及工作量考核。

第十八条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未能完成学业,拟回校工作的,需向学院(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保障处审批,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方可返校。

第十九条  未能完成博士学业的,返校后退还借款及攻读博士报销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人员的申请及管理模式与博士相同,博士后出站服务期为5年,与博士毕业返校工作服务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在读博士按原协议条款执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关于实施“双百博士工程”的暂行办法》(吉农院院发〔2017〕117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关于选送专业教师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吉农院院发〔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