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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关于选送专业教师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9 16:13:36  【打印此页】  【关闭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关于选送专业教师

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吉农院院发〔2018〕18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教师国(境)外进修的管理工作,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关于实施“双百博士工程”的暂行办法》文件基础上,对教师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相关事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资助对象及方式

1.资助对象: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业教师,年龄计算截止到录取当年的12月31日。

2.资助方式:定向资助攻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关或学校要求的博士专业。

(二)选拔方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组织评议,学校办公会审定。

(三)相关规定及待遇

1.学习期限:规定学习期限一般指就读协议书所规定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四年;如因故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学习方式:规定学习期限内可脱产学习,延期学习期间须在职学习。

 3.待遇及职责:

(1)规定学习期限内按在岗人员同等享受省里规定的基工资和相应的绩效工资。

(2)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凭中国教育部认证的博士学位证书,可报销学费人民币5万元,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博士科研启动经费。

(3)在规定学制期间,学校为在读博士每年报销两次往返国际旅费。

(4)延期取得博士学位,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不享受博士科研启动经费,延期期限内根据教学、科研考核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5)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只允许申请弹性学制形式的在职学习。

(6)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如未满服务期离校者,所得待遇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4.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