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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12/02 08:01:59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开展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

对象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事业单位、驻长中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人才18条政策落地见效,切实促进引进、留住和用好人才,按照《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的评定办法(试行)》要求,定于近期开展我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申报时间。申报受理时间: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

(二)申报受理地点。申报受理设在省人社厅人才服务窗口,地址:吉林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5楼503室(长春市人民大街7988号)

(三)申报受理范围。在省属企事业单位、驻长中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省外引进(含柔性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的人才;

2.“人才18条政策”出台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协议),且在合同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

3.符合我省“人才18条政策”扶持条件的省内人才。

(四)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申请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3.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工作;

4.A层次人才无年龄限制;B、C、D层次人才年龄一般情况不超过60周岁,E层次人才不超过50周岁,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三、审核评定

评定工作由省人社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住建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评定组进行评定。

(一)评定方式。按照人才业绩成果情况,可分为材料评定和评审认定。

1.材料评定。人才奖项或称号能够与吉林省人才目录直接对应的可采取材料评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能够客观反映人才实际情况;提供的材料必须为直接证明材料,间接证明材料应采取评审认定;提供的材料必须为原件。

2.评审认定。不满足材料评定方式的,或提供的材料不能与吉林省人才目录直接对应,省人社厅将统一组织采取人才答辩、专家评审的方式认定。

(二)评定程序。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人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审核上报省人社厅人才服务窗口。申请材料包括:

(1)《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申报表》(详见附件);

(2)荣誉称号和业绩贡献证明材料;

(3)户口簿(护照)、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在省内工作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工作合同、协议、参保证明等)。

2.审核评定。由省人社厅统一受理审核,并组织开展评定工作。

(1)材料评定。自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并提出评定意见,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2)评审认定。根据受理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审认定并当场提出评定意见,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3.公示及备案。由省人社厅对经评定符合我省政策支持的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实施。做好享受人才“18条”政策待遇对象申报评定工作是加快推进我省人才政策落地见效的关键一环,涉及广大人才切身利益,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组织专人负责做好评定及相关待遇兑现工作,各市(州)、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开展当地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确保吸引、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在吉林创新创业。

2.及时兑现待遇。经评定的人才,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及其配套政策兑现相关待遇,由省人社厅做好备案工作。安家补贴分五年发放,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剩余年限少于五年的,根据实际剩余年限按比例发放。

3.加强宣传引导。省直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吉林省人才“18条”政策的学习宣传,坚持贯彻落实我省人才18条政策的信心与决心。要加强典型宣传,深入挖掘工作亮点,总结提炼工作成果,全力打造吉林人才政策名片,努力为我省引才、留才、用才、育才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