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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博士绩效工资发放与考核暂行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9 15:22:03  【打印此页】  【关闭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博士绩效工资发放与考核暂行办法

吉农院院发〔2017〕126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绩效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博士在岗人员的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学校决定对引进和培养的博士给予一定的奖励性绩效。

一、博士绩效工资标准

博士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和业绩奖励绩效两部分,基础绩效500元/月,业绩奖励绩效按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二、业绩绩效工资考核条件

1.公开发表学术重要期刊或SCI、ISR、ISTP、ESI、EI、CSSCI、SSCI等检索论文1篇。

2.主持1项省部级教科研项目,或承担横向教科研项目一项(校内第一负责人,经管文科经费3万元、理工农科10万元),或主持2项市厅级(含校级)教科研项目。

3.获得1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届期内有效)或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自然科学、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哲学社会科学、论文等奖项)。

4.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以上专利1项,或选育1个及以上获省级以上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系)(前3名)。

5. 参与重点学科省级及以上(方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级以上(方向带头人);特色(品牌)专业或卓越人才培养专业点国家级(个人排名前四)或省级(个人排名前二);创新实验区(实践基地、示范中心)、国家级(个人排名前四)或省级(个人排名前二)。

6.完成专著、译著、编著或第一主编教材1部。

7.市厅级以上政府采纳的政策咨询报告1篇(市厅级个人排名第一,省级个人排名前二名)。

上述成果应与所从事学科领域相关或相近,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须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对取得主持的教学科研项目在考核期内只认定一次。

三、考核周期

根据成果形成和研究工作规律,结合学校岗位聘任和绩效考核要求,博士业绩绩效工资考核周期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四、考核程序与发放办法

(一)考核程序

1.基础绩效考核。由人事处依据学校年度教职工考核情况,对能够完成基础工作量,且考核合格的博士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考核。对聘期内完成规定业绩绩效工资考核任务,由个人向人事处申请,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达到标准后,全额发放。

(二)发放办法

基础绩效工资按照500元/月发放,业绩绩效奖励达到上述规定教学科研业绩要求1项、2项和3项及以上的,分别按10000元/年、20000元/年和30000元/年核发。

对考核期内出现教学事故、其他责任事故和师德考核出现问题的取消事故责任发生当年的全部博士绩效工资,当年已发放的绩效从处罚当月扣回。

五、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博士津贴发放办法(试行)》(吉农院院发〔2014〕79号)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30日